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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最窒息新聞:一位腦死亡女性被要求必須分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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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最窒息的新聞:根據墮胎法,一位腦死亡女性被要求必須分娩


這可能是今年最窒息的一條新聞了。

美國佐治亞州一名孕婦在一次醫療緊急情況後被宣布腦死亡,但她卻不能真正死去——她依賴體外生命支持系統維持了三個月生命,只因為她的肚子裡有一個胎兒。


她的家人說,醫院告訴他們,根據佐治亞州嚴格的反墮胎法案,醫院必須維持該女子的生命體征。

根據佐治亞州的法律規定,一旦檢測到胎兒的心臓活動,就禁止女性墮胎,而親屬卻無權決定是否繼續使用生命支持系統。這讓該女子的家人感到不滿。

佐治亞州所謂的“心跳法”是自三年前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以來,許多保守州實施的限制墮胎的法規之一。



該女子名叫阿德裡安娜·史密斯。她的母親表示,史密斯三個多月前出現劇烈頭痛,去亞特蘭大北區醫院就診,接受治療後就出院了。


第二天早上,她的男朋友發現她氣喘吁吁,於是撥打了急救電話。埃默裡大學醫院確診她腦內有血栓,並宣布女子腦死亡。

史密斯目前懷孕21周,移除呼吸管和其他救生設備可能會導致胎兒死亡。


醫生告訴史密斯的家人,他們不能停止或移除維持史密斯生命的裝置,因為該州法律禁止在檢測到心臓活動後進行墮胎——通常也就是懷孕6周左右。

佐治亞州的法律賦予胎兒人格權。支持人格權的人認為,受精卵、胚胎和胎兒應該被視為與已出生的人享有同等權利的人。

佐治亞州參議員埃德·塞茨勒 (Ed Setzler) 是一名共和黨人,也是2019年該法案的發起人。

他表示:“我認為醫院盡其所能挽救孩子的生命是完全合理的,這是特殊情況,但它凸顯了無辜生命的價值。我認為醫院的做法是恰當的。”

塞茨勒表示,他認為有時對腦死亡患者移除生命支持系統是可以接受的,但鑒於母親懷孕,法律是“適當的制約”。他說,史密斯的親屬其實有“不錯的選擇”,包括留下孩子或將其送去領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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